道德与法律为什么必须兼备,有人从人性深处加于解答,东汉人徐干说:天生蒸民,其性一也:刻肌亏体,所同恶也。
[43]这就是说,人们正常的需要是天理,过多过好的追求是人欲。在我们看来,这其中起主导和推动作用的是生产方式的变化,尤其是商品交换的发生与发展。
此六君子者,未有不谨于礼者也。这种案子,在《周礼》中是作为讼来解决的,由地官来处理,不入刑。又如杂律422:罢奴婢马牛立券规定:诸买奴婢、马牛驼骡驴,已过价,不立市券,过三日笞三十。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,躬耕趣时而衣食足,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。这两大块或两大方面,源自人类本性,是人类本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外显。
哪些权利是需要法律遏止的或禁绝的,使其不成其为权利。针对税收官吏骚扰客商,求以宽民,反以困商的情形,发出商独非民乎?的吁请。再看看今天发达国家的出生率下降,怎么不让人警惕人们在追求个人享受的同时所放弃的道德责任。
同样地,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,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。看来,我们有必要正面地不避重复地回答:道德和权利都从出于人性,是人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外化,它们是人类文明社会最主要的支撑。它判定,必须是一人一票,就算以不同方式分配投票权更有利于一般利益。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重新得到它——它应为此花费多少的问题,在此是一个纯计算问题,但他为何不在其诉讼中做这道计算题?人们不会说,他计算自己的所得并期待成本将落在其对手头上。
此外,也正在从法律中消失。西方法系的情况却又不同,虽然权利在西方法律一直占据主角,但在近代以前一直处于自发的状态,且更多以特权(奴隶主、封建主、家长的特权)的形式表现出来。
这是天赋人权或人权神授的另一表现,早就被证伪。[23]也许有人会说,马克思和恩格斯在《共产党宣言》和《资本论》中都没有反对一般权利的字眼。当道德和权利出现恶的对立时,就需要法律用强大的力量把它们扶回正轨,或保护它们不要出轨、能正常运行。而在公有制条件下,凝结在产品中的劳动,虽然还是具体的劳动,但不再是私自的、个别的劳动,一开始就可以体现为社会的一般的劳动,因此在产品交换中不需要货币插手其间,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复存在。
不过,以《拿破仑法典》和《德国民法典》为代表的近代西方法系,有一个历史性的大进步,即破除了过去的法律中所体现的阶级特权,把普遍的人权写进了西方法系的法典中。对这一违背马克思主义预言的经济现实,斯大林在《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》一书中试图给出说明,他认为苏联社会主义时期还存在两种所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,由于所有制不同,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产品互换还需要以商品交换的形式来进行,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,其产品的互换则不需要以货币为媒介,也就是说不用商品交换的形式,而采用计划调拨的方式。这样一来,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似乎变成一个纯计算题,在那里,将相互权衡双方的得失,然而再形成决断。康德绝对命令下的道德。
一极是对私有产权的无情鞭挞,试图通过私有制的消灭而达致一个理想的社会。夫文繁则质衰,末盛则质亏。
就有德沃金等不同意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,认为只是法律规则。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,父子关系已经断绝,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。
权利最早也只能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才出现,只有当人们有了私有财产,只有当人们把自己的私有财产与别人的私有财产相区别、相对立的时候,权利这一概念才可能成立。现在我们回到《哥达纲领批判》上来,马克思在这里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的权利,是因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(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)的同一原则。……在货币消灭之前,平等始终只是口头上的、宪法上的,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。女工伤则寒之原也……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。[83] 贤良文学曰:礼义者,国之基也,而权利者,政之残也。[77] 我们上面有意地选了汉高祖和朱元璋父子的例子,两者的时间跨度有一千六百年,但对于商、利的轻蔑则是相类的,漫长的岁月之流都没有冲淡统治者的轻利之心。
简单地说,社会契约论是指在某一社会时期,人们在各自的权利之间发生争夺,形成混乱。[35]马克思用三段论的辩证逻辑,推断未来社会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,这个个人所有制是什么呢?是现在时兴的众多股民参与的股份制?还是华为公司职工按贡献大小占股的内部股份制?看来后者更吻合一些。
然后他说到人类应该去追求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,其中的主要标准就是人际关系的友好,而他参照物则是: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、平等和博爱的复活,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。最高法院在选区重划案制定,就投票权利的分配而言,公民们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。
[31]以普选权的平等,适乱西方民主政治。误区三:将权利与政治权力通约。
但是,我们在上引孔子论大同社会的那段话,通篇没有提到德字,然而人们的行为随时随地都表现出道德内含,是人性的自然流淌,无须雕饰。[22]这是什么意思呢?这就是说,即使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,这个按劳分配实质上仍属于资产阶级的权利,因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交换的原则,这个原则是资产阶级的。作者自己的祖国,更是以日不落帝国之名在世界范围内横冲直闯,盘下了一百多个殖民地的家当。[53]进入小康(文明社会),道德与权利的冲突日益加剧,我们前面已说到,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,横亘数千年,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思想斗争之一,而这个思想斗争的背景,实质上就是人们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权利的对立,道德是利他的,权利是利己的,道德是舍己的,权利是排他的,道德处处施人以惠,权利往往乘人之危,二者几乎没有交集,不应该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。
[37]或许道德与权利更为不同的是,道德更接近人性本源,更未受到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,在商品交换未出现以前,它早就存在,充分展现出人性的光辉再其次是教人们如何做。
以量度成贾而征价,以质剂结信而止讼,以贾民禁伪而除诈,以刑罚禁虣而去盗,以泉府同货而敛赊。[50]对于土地、牧群及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关系,我们倾向于这样的认识:在原始时期的农牧业群体中,财产或是公有,或是私有,或者部分公有、部分私有。
第二节 权利的现实存在一 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在我们的理论中,生产方式一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,说到权利,生产方式的决定性作用则更不能缺席,或者毋宁说,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主角之一—权利,从头到尾都受到生产方式的决定性影响,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,权利的表现形式是不相同的,而生产方式的变化,必须带来权利关系的变化,在这些变化中,又尤以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变化最突出、最紧要。其实,权利对rights的这种迻译并不准确,而且造成混乱。
而他怒斥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跖之徒也。讲到中国古代的礼,一般指三礼,即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,在这三部著作中,多有关于权利的记载和规定,诸如生老病死,迎来送往,生息蕃衍,互敬互爱,和谐共生等。从这几条可以看出,不论官家(国家)还是私人的生命财产,都得到同样的保护。也源于对权利未作明确界定,只认为权利是来自经商所得的货财而加于反对,因此失之偏颇。
在另一个侧面,如涉及到财产(权利)关系,由于宗法关系的介入,法律中的惩罚又比一般情况下要轻,譬如《唐律疏议》盗贼律287盗缌麻小功财物中规定:诸盗缌麻、小功亲财物者,减凡人一等。陈顾远只是其中一例,而另一更有名的法学家竟然这样认为:明白地说,道德诚然是法律所应该承认并且保障的一种社会利益,但是还有其他的许多利益——例如学术、货殖、科学上的发明、衣食住行的改进、个性的发展、生活的舒适,——也是要法律承认和保障并且促进的。
它不是惩罚性的,而是教育型的,引导型的,即使有惩戒,也意在规劝。[16]他现身说法,不以追求利为耻辱(在不违背义的前提下):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所以我们在古代先贤那里看到,他们对不经由商品交换的财产占有,如土地和生活资料,多持包容或鼓励的态度。第三节 权利在古代法制中的表现一 权利被包容在礼中在中国古代,作为财货的权利,虽然不被青睐,但也不是被任意践踏。